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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新修订的《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国资委

2023年9月19日


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4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35号令)及《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投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

(二)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及其他按照国资委相关制度文件应当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项目类别。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属企业承担的中省中长期规划重大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按照集团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前期(谋划储备)项目是指处于前期谋划、研究、论证阶段,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自身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已经依法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取得核准(备案)手续,拟于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省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为引领,以监管企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引导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省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审核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制定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三)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督促省属企业依据其战略定位、主业方向和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五)监督检查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情况;

(六)组织开展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

(七)对省属企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属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从服务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聚焦主业,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省属企业布局结构优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企业章程及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依法规范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负债水平、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

(四)回报合理。商业性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公共服务类投资项目,应当在满足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第七条 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三)编制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开展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六)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审计及后评价工作;

(七)履行投资信息、重要事项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八)追究所属企业相关责任人违规投资责任。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

(二)投资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流程;

(三)投资决策机构、职责及决策程序;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评估及论证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一)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其他应当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涉及境外投资的省属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原则上未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不得开展境外投资。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机制,规定所属企业的投资权限、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一律不得向下授权或放权。

第十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省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按要求及时通过系统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相关数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规划投资、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

第三章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并动态调整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省属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红线底线要求。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发布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结合企业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省属企业投资进行分类监管:

(一)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当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三)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按照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省国资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一节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均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当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投资总体情况;

(二)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企业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企业负债率的影响;

(四)投资结构分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措施;

(七)后评价工作计划;

(八)重大前期(谋划储备)项目情况。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陕西省产业发展战略、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坚持差异化错位发展,避免同质竞争,严控产能过剩行业和低效无效投资。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省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修改完善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补充说明以履行备案程序。

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并动态调整。进入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且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负债率水平。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切实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严谨性。经备案后的年度投资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因市场、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每年6月、9月可分别调整一次,原则上每次调整额度不超过年度计划投资总额的10%。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报告重点说明调整事项的必要性和具体情况,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节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省国资委确认的主业及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政策、技术、市场、法律、融资、收益、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合资合作类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重大投资信息告知义务。企业与各级政府(机构)、投资合作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重大投资项目意向协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开工、竣工、投产和其他重要工程关键节点等信息,应当在事前5个工作日通过投资管理系统或文件将相关情况报省国资委。投资项目因各种原因造成停工或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等情况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省国资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报告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同步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出具报告。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出具报告的,应当经董事会同意。

省属企业要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外部专家应当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专家应当出具审查论证意见,审查论证意见实行署名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审查论证的,评审机构应当出具审查论证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论证意见,作为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法律审核意见书;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投资收益、风险防范等方面,对省属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经省国资委审核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两年内未实施的,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已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属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变化幅度超过审核投资的10%;

(三)需要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省国资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以下投资项目实行单项备案管理:

(一)省属企业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5%小于50%(含)或单项投资额超过30亿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填写《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单项备案表》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同时,对于不在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将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营状况等,“一企一策”制定并动态调整单项备案管理标准。

省国资委对备案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有异议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

(二)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设立公司,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对监管企业设立公司实施事前监管的有关要求,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重点从主业方向、必要性、收益水平等方面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三年盈利的省属企业,在批准的主业范围外,根据落实陕西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和省属企业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可上报拟培育发展1-3个与主业相关或相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执行),经省国资委认定同意后,相关领域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管理。培育发展期间视同主业管理,发展成熟后可申请调整为主业。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或向基金出资,应当严格遵守基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所控制的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当同时遵守证券监督管理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流程。严把项目立项、考察初审、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决策等重点环节。企业在研究重大投资事项前应当征求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及法律顾问意见。不得在投资项目已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

省属企业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省属企业投资“月简报、季分析、年总结”运行统计分析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等情况全程跟踪分析,及时发现企业计划执行偏差和投资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不定期随机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开展中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再决策,中止、终止或退出项目的原因、造成损失及补救措施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省国资委。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各级子企业投资情况,做好投资统计分析工作,每月5日前(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报省国资委。月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部分投资重点行业、区域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同时报送月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投资风险管控情况;

(五)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及结果运用情况;

(六)重大前期(谋划储备)项目进展情况;

(七)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五条 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和教训,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企业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报告进行评估,切实强化评价、评估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每年应当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后评价一般应当在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营2年后进行,个别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长、经济社会效益见效慢的项目,可结合实际适当延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4年。

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后评价:长期停建、严重超概算超工期、建成后长期亏损或不能正常运营、巡察审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档案管理,做好从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全过程的资料收集、立卷及存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开展境内外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规范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强化信息化监控,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鼓励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创新运用项目跟投、项目收益分红、风险抵押金等市场化方式,强化投资决策责任落实,实现项目核心团队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省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省属企业。相关企业应当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四十二条 省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对外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科学研判并购项目价值,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严控虽符合主业但只扩大规模,不提高技术、效益、品牌影响力、竞争力的并购项目,避免产业链过度延伸和企业规模盲目扩张。

第四十三条 省属企业确需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的,必须充分论证其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统筹考虑企业经营效益水平和资金承受能力,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建设标准,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第四十四条 主业中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省属企业,严禁开发境外房地产项目,严禁参与多轮竞拍高价拿地,严禁举债购地托市,严禁接盘高风险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主业中无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省属企业,禁止参与非自有土地竞拍、开发,存量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追加投资,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原则上应当与中省有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开发,严防行业投资风险。

第四十五条 主业中有金融业务的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金融与实业资产风险隔离机制,构建有效风险应对处置机制;主业中无金融业务的省属企业,严禁投资入股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

第八章 境外投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国际化发展战略纳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并制定企业国际化经营专项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并将境外投资项目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形成“国际化战略-国际化经营专项规划-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境外项目投资决策”环环相连的战略管控机制。

第四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与境外投资业务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及相关工作流程,明确各阶段责任部门、职责、完成时限、责任人,重点包括项目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出具、尽职调查、投后管理、项目监督、信息反馈等环节。

第四十八条 省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全面掌握关于市场准入、贸易管制、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十九条 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国际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或机构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政策、法律、汇率和行业竞争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五十条 列入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省级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省国资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 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对我省及本企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影响;

(三) 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

(四) 是否有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防控报告;

(五) 是否已履行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 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 项目融资方案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及债务水平相适应;

(八) 其他涉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性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 已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属企业应当重新报省国资委审核:

(一)国家、陕西省对外投资和项目管理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且影响到项目的;

(二)投资主体、目的地、投资内容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所在国(地区)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可能导致项目损失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积极对接国家境外项目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综合服务平台,及时获取海外政治变化、安全提醒等预警信息,有效利用国家对海外经济、政治、社会、舆情风险的研判成果,一旦触发投资项目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五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省属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省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实行重大投资决策终身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执行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工作推进不力、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省属企业,特别是存在计划外项目、新增非主业项目等问题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将采取监管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日常投资监管情况及后评价结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五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省国资委于2018年3月印发的《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陕国资规划发〔2018〕94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制度办法或文件中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单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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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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